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新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县人民医院院长梁某仁、卫生局员工张某、中医院副院长赵某、人民医院电诊科主任唐某、四方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朱某、宏光医院副院长樊某春、妇幼保健站副书记王某、个体诊所业主王某珍、王某杰、杨某君,抚顺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田某新钱款共计人民币8.9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且供证一致,应当认定为受贿。鉴于本案侦查机关有违反取证程序情形,且二审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不能举证证明被告人口供取得的合法性,及证明同一时间、同一名侦查人员对不同地点的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和同一时间、同一名侦查人员在同一地点对不同证人同时进行询问的真实性,故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2)望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原审被告人王某新犯受贿罪,违法所得五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和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新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2)望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新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评析】
本案审判的关键:一、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是否对上诉人王某新定罪处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确认了这一规则。确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主要的目的不是排除可能不真实的证据,而是制止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任意侵犯,同时通过严格规范证据的合法性,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只要采证程序违法,即使证据可能是真实的,也不具有可采性。本案涉及该规则的前一部分,即非法取得的供述、证言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从而予以排除的问题。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未排除非法证据。二审法院审理期间,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及开庭审理,因公诉机关不能举证证明取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故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虽然二审法院适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并不影响认定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犯罪事实。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鉴于上诉人王某新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对部分受贿事实做出供认,且该供述与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故二审法院对这部分受贿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并做出有罪判决。
二审宣判后,上诉人王某新表示服判,检察机关亦表示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