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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未成年人犯罪致人损害“两金”赔偿问题辨析

 

发表时间:2016/2/17 10:30: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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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南宁律师提示:个案应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法的最高原则,而“两金”通常占据了被害人损失的百分之八九十,在多元化的价值追求中,附带民事诉讼到底采用何种赔偿标准才算公平正义,尚需立法予以明确,但司法裁判如何依据现有法律体系,在法律适用争议依存的背景下寻找最佳平衡点,实现被害人利益最大化,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与担当。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情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案涉刑事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非一致就是本案的“具体情况”,因此即便采纳否定说,基于法律效果整合,未成年犯罪致人损害中的“两金”赔偿也是一个例外。

  (作者:刘干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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