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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推荐:代替考试罪

 

发表时间:2016/1/20 11:48:32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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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考研替考入刑第一案公诉

  假考生当场被发现真考生自首

  因替考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考生”蔡某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1月12日,北京海淀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蔡某及合谋的真考生梁某提起公诉。据了解,这是北京首例因考研替考入刑的案件。

  “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替考入刑后,如今对替考作弊的处罚力度非常大。”检察官提醒广大学子和考生:“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诚信对待考试。千万不要心怀侥幸,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刑法罪名

  代替考试罪: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一项罪名之一。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款所规定为替考行为,即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南宁刑事律师提示:

  代替考试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但能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家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主观方面:

  故意。

  客观方面: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代替他人”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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