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刑事律师提示:正确理解教唆犯的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他罪的基础,本站将从教唆犯的犯罪构成及教唆犯与帮助犯、间接正犯的区分来解读教唆犯罪。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向被教唆者传输犯意或者强化坚定其犯意,致使被教唆者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古中华法系称为造意犯,带有思想犯的痕迹。犯罪方式只能是积极的行为,但教唆犯本人可以亲自参加犯罪也可以幕后操纵实行犯,只以自己的言行去传输犯意,通过他人去实施或帮助实施犯罪。这样,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形成共犯关系,两者肩负共同完成犯罪的重任,共同意思联络,意志结合,齐心协力追求目的既遂。教唆犯不是独立的罪名,教唆犯有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的二重性,他可以构成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又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部分教唆行为被赋予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也即不是教唆犯。
一、教唆犯的犯罪构成
1、对已经具有犯意但犹豫不决的人,再用言词激励或行动鼓励,强化或坚定其犯意的是帮助犯还是教唆犯
帮助犯的本质特征是便于辅助他人实施犯罪,他要解决的是已经决心犯罪的人如何实施犯罪的问题,帮助犯只能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只能处于次要地位和辅助作用, 而教唆犯既可能是从犯也可能是主犯,坚定犯意仍是促使他人实施犯罪,解决他人是否实施犯罪的问题,因而自应构成教唆犯而非帮助犯。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 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已失去教唆的意义,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
2、被教唆者能否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须是教唆犯刑法第17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八种具体犯罪行为;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未满14周岁或有精神病的人)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八种具体犯罪行为之外的犯罪,只能将结果归于利用者,均构成间接正犯,不能成立教唆犯。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3、单纯灌输腐朽的不健康的思想意识是不是教唆犯
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是对青少年的一种精神腐蚀,青少年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毒害下,腐朽思想恶性发展,往往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但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的行为,还不是直接教唆他人去实施某一种犯罪,因此,这种行为不能视为教唆犯罪的行为。
4、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
如果行为人不仅教唆他人犯罪,而且向他人传授所教唆之罪的犯罪方法,这是想象竞合犯,只能作为一罪处理,应当按传授犯罪方法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分别向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或者向同一对象实施针对此罪的教唆行为和针对彼罪的传授犯罪方法行为,那么就应当论为数罪实行并罚。
5、教唆犯罪与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支配犯罪事实的行为。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而教唆犯只存在共同犯罪中,不构成共同犯罪 的不能称之为教唆犯,但可能构成间接正犯。教唆行为中的间接正犯主要有:利用对方主体不适格;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强迫自杀);利用欠缺故意的行为。
二、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