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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如何理解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及成立要件

 

发表时间:2013/7/15 15:37:4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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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我们生活中常常显得遥远,然而互联网的产生为我们的言论自由打开了一扇门,如何理解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不仅在于理清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更在于从言论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刑法》对颠覆国家政权罪相关规定《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六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应当从以下方面分析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观要件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采取了颠覆人民民主专政、颠覆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颠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开的和秘密的等各种手段。如策动武装政变、直接推翻国家政权,或者利用已经窃取的国家部分领导权,实行和平演变,改变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等。所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各种方式改变人民民主专政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的行为。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本罪属行为犯,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三)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由于,我国的刑法对犯罪的行为主要采取入罪的四要件构成理论,那么颠覆国家政权罪如何认定了?

  应当注意:(1)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政权。

  (2)犯罪行为内容是颠覆政权。

  (3)颠覆国家政权罪采取了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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