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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如何区分职务犯罪中的自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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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6/21 10:12:0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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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进行了规定。一般来说,在职务犯罪中的自首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个人自首 (一)主动投案自首。意欲投案者可能遇到客观障碍,或者期待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利。投案方式可能并不那么“自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诸如贪污受贿嫌疑人携款潜逃后被纪委、司法机关劝返回国;在逃跑路上、被追捕中、被通缉中主动归案等;单位纪检部门在定期自查中发现问题,违法违纪人员在单位督促下主动说明自己问题;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而随时准备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犯罪嫌疑人亲友送其投案等。这些情况在自首认定中都应当认为是自首。 (二)如实交代。犯罪嫌疑人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谈话、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因为其没有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只能认定为坦白。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所掌握的罪行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如果行为人是在常规性的、例行的谈话时主动交代的,则主观意愿较强,可以认定为自首;如果是被个别的谈话、有问题需要说明时,则这时其主观意愿受到约束较大,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单位自首 广西律师认为单位自首的认定比较复杂,因为单位意志的表现认定较为困难。那么如何对单位自首进行认定了。一般来说,单位意志的表现注意是通过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的决策机构讨论后全体同意自首的决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决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决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决定。二是单位自首效果是否能及于个人。行为人在代表单位自首时,是在其他责任人的同意下代表其他责任人或部分责任人进行了投案,而这些责任人如果能够在随后的时间里如实交代其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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