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套路贷”诈骗行为应刑事犯罪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最高法“套路贷应予以刑事打击”规定的观点分享
背景:8月11日,最高法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
记者:您如何看待最高法关于“套路贷”应予以刑事打击的规定?
肖飒: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所说,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火热市场背后却出现一些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高法对套路贷进行严厉的刑事打击,通过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等为各级法院审理上述纠纷指明方向,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将套路贷中的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也有利于肃清行业发展的不良风气,对债权人、债务人等实现平等保护。
记者:套路贷有哪些典型特征?
肖飒: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中的内容其实对套路贷进行了精确定位与刻画,套路贷的典型特征也即通知中所体现出的画像:
(1)“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
(2)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各类名目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
(3)社会危害性重大。借款人因高额利息或者出借人故意导致账目逾期等不能按时还款,面临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法律风险,精神压力巨大,易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记者: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的审理存在哪些问题?
肖飒:(1)套路贷的事实认定存在困难,法律的事实认定讲究证据,套路贷中,违法者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形成证据链条闭环,非案件本身的亲历者,仅从案件本身所留下的痕迹来看,并不能窥见事情全貌,所以法院裁判容易被误导;
(2)诈骗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界定存在困难。更多的披着民间借贷的诈骗案,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因诈骗与正常的明间借贷事实认定上有困难也就造成案件事实本身的定性容易出错;
(3)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的对接并不顺畅。举例而言,目前当一项民间借贷涉刑后,与该刑事案件相关联的民事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将被终止。也即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以刑事诉讼审理结果为依据时,法院有权中止正在进行中的民事诉讼。我们发现实操过程中这样的终止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借贷案件最后的案结事了增添诸多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