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环节分值的加权分配特别是实行环节加权分值的分值分配,应依据对危害结果的关联程度度量。本案中,假如乙参与了伪造虚假存款凭证一项犯罪行为,那么,其在制作虚假凭证环节就会增加分配的加权分值35%,两项合计即为75%,那么,就会达到75-99%的非常有可能的认定标准,而被认定为主犯,进而对应了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要实行者之“虽然不承担组织、指挥、策划的职能,但实施了对犯罪结果起决定作用的行为,该犯罪行为是危害结果出现的主要因素,可认定为主犯”(前述第一种意见的判定理由)的论述。但本案案情并不是这样。
笔者认为,通过对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联系加权分配分值,再综合进行盖然性比对,一方面通过75-99%的高度盖然性认定标准,体现了“能轻不重”“就低不就高”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又将宽严相济原则进行可视化度量,表现为“宽严结合,罚当其罪”,进一步增强了裁量理由的充分性、说理性,对于实现精准化审判有一定价值和意义。
(作者:郭春雨 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