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定被告人属于“入户抢劫”,对其判处较重的刑罚并不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案中,对被告人江剑以抢劫罪定罪,并认定为具有“入户抢劫”情节,则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江剑判处该档次的刑罚是否存在过重,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我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将“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201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又规定“入户盗窃”即构成盗窃罪,对盗窃数额没有要求。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公民住宅的保护从未削弱,反而日益加强。
本案案号:(2016)浙0824刑初179号,(2016)浙08刑终254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海波 李萌欣
本文系南宁知名刑事律师熊潇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