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黄某并未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认定自动投案的规定,本案黄某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民警招手示意黄某走向民警后,黄某并未立即主动向民警供述其犯罪事实,而是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后,其才作了供述,因此,黄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亦非主动,而属于被动,黄某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认定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本案黄某的归案行为不具有投案的主观意志,不属于主动到案,到案后亦非主动供述,因此黄某的归案行为不具有自动投案所应当具备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符合认定自动投案的条件,其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但不能认定为自首。当然,鉴于黄某归案时没有逃跑或者拘捕行为以及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节,可对黄某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作者:林满山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