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与保险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主体和和客观发面。但都是一般与特殊关系,保险诈骗罪是特殊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客观方面所限定的几类行为,也是保险领域的特殊诈骗行为。其共同性在于都属于诈骗行为,保险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的一类,单独抽出来定位保险诈骗罪而已。主体和客观发面的特殊性同时满足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否则,仍然可以按照诈骗罪论处。本案即是如此,虽然黄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了欺诈方法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符合一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综上,黄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且分别是独立的行为,不存在牵连关系或者吸收关系,应分别定罪处罚。
作者:张涛 刘志航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