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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律师解答参加传销活动常见的五大问题

 

发表时间:2013/10/20 11:13:11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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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刑事律师解答参加传销活动常见的五大问题

  广西专业律师网(www.fawu365.com)驻站律师结合承办广西几起重大传销案件总结的经验,现就网友最常问及的问题总结并作出解答,希望能让更多网友得到帮助。

  问题一:参加传销活动的所谓“投资者”是否是诈骗的受害人?

  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刚刚加入传销组织,都是怀着一种获取高额回报的念想加入的,加入前有可能是被自己的亲戚朋友的快速致富的说辞所盅惑,最终不惜支付巨额资金加入传销组织,一部分人加入后发现并非原来介绍人所介绍的那回事,加上不断看到公安部门不断打击传销活动,他们才恍然大悟,发现自己是被骗上当。这一部分人与受害人几乎可以连结起来,那么他们是否是被上线诈骗罪了?这种传销活动,上线或参加者都是为了不断发展人员加入“销售链”,他们通常用高额利润做诱饵,收取高额入门费,或强制购买严重背离“合理市价”的产品;整个过程似乎有点诈骗的特征,但传销中加入者是为追逐高额回报承诺而参与其中,其决定交易是受到利益诱惑,而不是因虚假行为误导而导致产生错误认识,故其行为不是受害人行为,其当然也不能界定为诈骗罪的受害人。因此,传销参与者和诈骗罪中的受害人还是有所区别的。

  问题二:参加传销所投入购买“产品”的投资款可否要求上线退回?

  参加传销者为了更快升级,往往一人以亲戚名义购买多份产品,让自己的业绩快攀升,而当发现不是那么好做或无法实现介绍人所说的那种效果,就会有“受骗”上当的感觉,从而要求退出。在外人看来,退出传销组织是件好事,但是对于当事者而言,则意味着其投入的巨额钱款面临损失,为此,对于其投资款能否要回?可否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上看,司法救济的大门还未敞开,因为现阶段对于参与传销活动仍界定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救济是对合法权益的救济,而非对非法利益的救济,因此,对于投资款欲想通过司法途径索回可以说是告状无门。

  问题三:对传销人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和组织传销罪二者概念的外延不同,有很大的区别,前者是扰乱市场秩序,而且有经营活动,有真实的商品、标的在交易。而传销活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可能获得行政许可,往往以拉人头、收入门费为主要谋利手段,并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此外,非法经营罪在量刑上需要计算经营所得,而传销虽然也要看获取的非法利益的数额,但是不是界定是否构罪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罪标准是发展下线人数达30人,发展下线层级达三个以上的均应追究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刑事责任。传销犯罪主要的考核指标还是在人数上,因为传销人员主要是靠发展下线来获取报酬,发展的人员越多获取的财物越多。

  问题四: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有何区别?

  传销行为的变异性和复制性非常强,任何东西都可以拿过来传销,其中大部分是伪劣产品。当然也有存在不是真实产品,有些演变为一种服务,此时也作为产品在“交易”,实际上通过这种所谓的“产品”进行拉人头,发展下线而设立的幌子,其实质并不是为了销售产品,而是为了发展人员谋取暴利,该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

  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价格和同等合格产品价格相差不大,其销售的还是实实在在的东西,只不过是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从而赚取非法利润。在定罪量刑考核指标上,传销的非法获利金额多少不是构罪的指标之一,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构成对非法获利数额多少将影响到量刑。

  问题五: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集资诈骗罪有何区别?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都是使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给较早入局的人。但是集资诈骗的结果往往是几个主要责任人骗取大量非法资金,受害人众多。而传销往往是给最底层、最后发展的下线、形成金字塔状,一般参加者造成损失,处在塔尖或塔中的上线和先加入者一般不会有损失。而且传销以不断发展下线人员来收敛钱财,集资诈骗以投资者投资的多少来敛财。两罪在量刑上也有不同。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组织、领导传销罪一般量刑较轻,最高在5至15年内量刑,但是超过10年的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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