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11/19 17:58:41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如果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将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