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某在担任安福县汽车站站长时,在晚上乘汽车站电脑室无人值班之际,到车站电脑室钥匙代管人胡冬媛处取得钥匙,进入电脑室,打印虚假的运量单共计28张,并在运量单上加盖票证签发章的行为,间接利用了其担任的汽车站站长的职务便利。虽然被告人曾某不是电脑室的值班人员,不直接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被告人曾某利用站长的职务便利从电脑室钥匙代管人处得到了钥匙,如果被告人曾某不是汽车站的站长,他就不可能从钥匙代管人处取得电脑室的钥匙。被告人正是凭借取得的钥匙得以进入电脑室打印虚假的运量单,并在运量单上加盖票证签发章。被告人曾某乘其本人在2007年春运值班之际,打印虚假运量单7张,并在运量单上加盖票证签发章的行为,则直接利用了在电脑室值班的职务便利条件。被告人曾某利用汽车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取得钥匙进入电脑室打印虚假运量单并加盖票证签发章或利用其值班的便利条件直接打印虚假的运量单并加盖票证签发章后,陆续将假运量单交给单位工作人员核算开出结算单,并找分管财务的副站长签字,后又要他人在结算单领款人一栏处签名,交汽车站财务科结帐,套取资金共计236317.90元据为己有,显然构成贪污罪。
贪污犯罪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通过不同的具体行为方法和表现形式来进行的。按照中国现行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占有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侵吞型、盗窃型、骗取型和其它型四类。本案中被告人曾某利用其值班的便利条件打印虚假的运量单,就具有监守自盗的性质。同时,如果被告人曾某不是从钥匙代管人处取得钥匙进入电脑室,而是利用其熟悉电脑室外部环境潜入电脑室,那么被告人曾某的该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监守自盗,也就不能认定为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