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案件调查中,检察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依法收集、固定、运用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做好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是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证据及证据的种类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之规定,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7种。这7种证据在我们办理刑事案件中都会应用到。
二、收集证据的原则和要求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侦查人员二人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证人笔录须交本人核对,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要告知证人如实作证和提供证据;询问未成年人要有其监护人在场等。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办案中,应当注重对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而不能把注意力盯在口供上,要全面收集证据,防止出现错案。
3、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主要是指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式来收集证据,体现现代刑事司法活动对人权的保障。
4、证据必须查证属实。这是证据使用的根本原则,违背这一原则,就会出现错案假案,放纵犯罪,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其中“查证属实”是指对证据要经当事人双方和公诉人、辩护人的质证,要将该证据所提供的情况与其他证据相互验证,去伪存真,从而确定证据是否真实。
三、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的方法
1、先外后里收集证据。先外后里收集证据是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最常用的方法,是指先从外围取证入手,由外及里逐渐缩小视线范围,取得确凿的事实证据,再攻其口供,使其供述不易改变,不能改变。实践表明,先外后里收集证据对适应刑诉法有关传唤连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限制,改变传统侦查重心放在讯问犯罪人获取口供,再进行核查的作法,对突破贪污贿赂案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是智能型犯罪,许多犯罪嫌疑人有权有势,见多识广,经验丰富。特别是贿赂案件中,由于言词证据“一对一”,书证以及其他证据难以堵死,司法实践中,存在翻供多、翻证多的特点,需要采用一定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为此在讯问室安装运用监控设备,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使无形证据有形化,有形证据固定化,防止了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具有较高的证据采信力。
3、广泛收集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收集运用,一方面可以增加证据的数量,验证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特别是在贿赂案件中“一对一”的情况下,一旦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毁灭、篡改证据的事实,就可以利用间接证据的反证性反证犯罪嫌疑人狡辩和翻供的不真实性,从而提高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件起到完全证明的作用。
4、讲究初查谋略,提高收集证据的质量。讲究初查谋略,是为了提高初查收集证据的质量,有了初查的质量,成案率也就有了保障。对于贪污、贿赂案件来说,收集证据一般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身份,实施犯罪利用的职权,贪污贿赂犯罪金额、犯罪主体性质、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等几个方面进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