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对资产经营公司要求追加银行为被告的请求未予采信,资产经营公司依法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采纳了资产经营公司的主张,认为应当将银行追加为被告,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在将银行追加为被告后,经开庭审理,判决免除信用社的担保责任,银行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责任,由资产经营公司继受,免除了银行的赔偿责任。资产经营公司更加不服,又上诉至湖南省高院。2005年10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一、免除信用社的担保责任;二、银行向资产经营公司赔偿300万元本金的利息损失(从1995年至2005年利息约300多万元)。
此案资产经营公司能胜诉,关键在于对诉讼风险的全方位思考,从法律角度而言,要么由信用社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要么由银行承担法定的出具不实资金证明的责任,这是个简单的二难推理,而这其中,要想达到这种法律上可以预测的效果,突破原有的思维定律,将银行从原告的诉讼地位转换为被告,并用事实和理由说明这种诉讼地位转换的合理性,就更加凸显并放大了这种法律效果,使隐性模糊的法律关系更加清晰,这也是此案代理律师运用最为精彩、最为成功的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