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
|
公司
|
劳动
|
民商
|
保险
|
刑事
|
离婚
|
休闲
|
站长
|
人身
|
电视
|
工商
|
建筑
|
新法
|
文书
|
常识
|
顾问
|
照片|
咨询
|
|
刑事综合
|
诉讼常识
|
站长相册
|
媒体之声
|
远东风采
|
风景照片
|
记者联动
|
法治视频
|
法律法规
|
本站动态
|
公司律师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民商专题
|
劳动律师
|
人身损赔
|
离婚律师
|
交通律师
|
新闻夜班
|
律师休闲
|
最新资讯
|
客户关怀
|
赔偿标准
|
本站案例
|
北海分站
|
崇左分站
|
钦州分站
|
柳州分站
|
律师营销
|
法治前沿
|
律师文集
|
法律文书
|
债权债务
|
本站下载
|
电视采访
|
本站公告
|
民商综合
|
股权转让案例
|
公司综合
|
工商登记
|
法律顾问
|
便民通道
|
职务犯罪
|
特别专题
搜索
熊律师
:
Google
百度
首页
>>>
刑事综合
>>>正文
洪永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发表时间:2007/9/18 20:56:42 来源:
【评析】
本案是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又一起受贿大案。被告人洪永林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审批走私汽车入户和有关人员赴港定居、经商的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大肆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被称作建国以来“惠州第一大案”。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是完全正确的。
案发后查明,洪永林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扣除其受贿所得,差额仍然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人民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他定罪判刑也是正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在审判实践中,对本罪的罪名不尽统一,多数定为非法所得罪,少数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们认为后一种罪名比较合适。理由是:
1.“非法所得罪”的出处是法条中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这里的“非法所得论”是指对不能说明来源的那部分财产视为非法所得,并非是指以非法所得罪论处。正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中的“奸淫幼女”以“强J论”一样,只是说奸淫幼女的行为是强J的性质,不是说奸淫幼女的要定强J罪。
2.“非法所得”的外延很广,所有通过贪污、受贿、走私、投机倒把等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均在非法所得之列。使用“非法所得罪”的罪名,既不能反映该法条的立法精神,也不能表明这种罪行在犯罪构成上的基本特征。
3.《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表明,该条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二是行为人对此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一罪名,比较准确地反映了这种犯罪行为的特征,与非法所得罪相比,更符合立法的原意。
4.1988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将这种案件定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这虽然是就案件管辖来讲的,实际上也是对犯罪性质即罪名的认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统一使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就显得更有法律依据。
摘自《人民法院案例选》
本新闻共
2
页,当前在第
2
页
1
2
关注我们
: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
麻某受贿刑事法律专项服务(已委托)
·
熊潇敏律师团队为一起公安人员被控职务犯罪案
·
宁某受贿案(已委托)
·
卢某受贿案(已委托)
·
6月12日-13日熊潇敏律师赴桂林监狱会见被控受
·
5月28日熊潇敏在武宣县法院为一宗滥用职权、受
·
3月14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开庭
·
11月28日熊潇敏律师出差来宾办理受贿案件
上一篇
:
蔡亦、王凤虎等六人贩卖毒品案
下一篇
:
抢劫罪辩护资料总汇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名称
全文
作者/公司
信息
下载
推荐文章
·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
李某某诈骗案(已委托)
·
11月9日熊潇敏律师参加大成举办的民营企业刑事合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
】广西
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
邮编
】:530022 【
电话
】13878124891
【
本站地图
】
[备案号:
桂ICP备05003070号
]|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
|
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
|
自助链接
|
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
.Com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