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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妨害公务第一案”之名案鉴赏

 

发表时间:2007/11/24 8:36: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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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点评

  的确,透过该案暴露了不少问题。我们来搜索几个关键词:泉州市惠安县人大代表、原东园村党支部书记;公路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仅仅是这几个特殊的身份,就不得不让人产生联想。

  首先,法院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这已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案件所折射出社会黑暗与光明、丑恶与善良的斗争,深刻透视了从人治过渡到法治这个转轨时期的特征。实际上,本案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导致错判的原因是法官不懂法,枉法?还是另有隐情。抑或背后有一只“黑手”操控着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使法律失去了权威性、司法失去了独立性?我们不得不追问。法院之所以难以独立,归根到底仍是其人事权和财权被掌握在所在地党政高层手中。法院的人事变动由法院内部党委讨论后报送政法委、组织部和人大层层审批;法院院长职位更主要由所在地党委常委决定。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审判必然要受到行政机关意见的左右,所谓衣食父母,法官如果一意孤行,其结果就可能是“丢饭碗”、“断粮”。我们经常高呼要司法独立,可是如果人事权和财政权无法独立,那司法独立永远只是南柯一梦。本案中,公路局一方与政法委高层领导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倘若政法委方面对法院稍作“点拨”,法院方面即使想依法判决,估计也要面临巨大的风险。而即使是法官维护了法律的正义和尊严,在百姓看来也是理所当然的事,并不会获得一世英名;但倘若违反了地方政府的指示,那恐怕连饭碗也保不住。法官也是人,并且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这种情况之下,衡量利弊自然就有了结果。司法的独立说到底也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司法和行政如若不依法办事,那么人治的任意性必然导致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地方为保全利益不惜和中央冲突。是什么原因促使一些“官大爷”对这么一起小案趋之若鹜、执迷不放?这场官司是不是正如当地老百姓所言,关系到某些单位、某些人的重大利益?是不是二审翻过来,判决妨害公务罪名不成立,那某些单位以后再也不能乱扣车、乱罚款,一年少创收几千万?是不是深挖下去,会拔出萝卜带出泥,抽出一串惊天窝案,打破已有十多年的、难得的官场平静?实际上,这仍是利益之争的问题。此案一波三折,被告人在本地无法请到律师,甚至辩护律师还受到人身威胁;本应处在受害者地位的黄培金等农民不仅被入罪判刑,并颠倒地高呼违法行政者为“英雄”,所有这一切均是既得利益者操纵的结果。据称,此案正值温家宝总理提出“依法行政”之际,因此该案也得到了上级领导的极大重视,福建省政法委书记也在律师意见书上签字不构成妨害公务,要求下级行政机关慎重处理此事。然而,上级的意见仍然没能阻止地方机关的我行我素。根本原因在于地方对于利益的争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并且一旦按照上级的意见按章查办,那将会牵扯出更多的黑幕,其结果必然是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顶风做浪或许还有一丝生机,不仅可以保全自身,还可保全既得利益。众所周知的“陈良宇事件”就是一个典型。

  最后,我们还可以看到律师行业的现状。律师站在司法阵地的最前线,本应该铁肩担道义,信守法律的权威和正义,以大无畏的精神坚持真理。然而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能够仗义直言、不畏强权和黑恶势力,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己任,以维护民权、民生为目的的律师实在是凤毛麟角。目前律师行业呈现出太多的功利色彩,律师的角色更多的变成了一个经济人而缺少了社会责任。值得庆幸的是,本案的被告人找到了这样敢于对强权说不的律师。他们不仅有着法律人直面强权的气魄,更有着精湛的法律执业技能。接手案件后,他们没有四面出击,而是紧紧抓住了公路局违法行政,黄培金等农民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公务这一核心;面对强势的地方行政干预,以及执法、司法人员的“法盲”行为,他们一反常规地引经据典、长篇大论,甚至寻找中国著名的法学专家进行论证,并且还发起了一场规模宏大的媒体监督热潮,三管齐下终于将被告人的刑期降到了最低。难怪参与此案辩护的青年律师卢愿光律师在案后会感叹到:“介入该案时,自己执业的时间还不长,有幸参与该案全程的辩护,不仅使我的庭辨能力得到了极大的锻炼,也对中国现实的状况有较深了解,更让我深刻体会到律师不畏强权,追求正义使命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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