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7/8/26 15:59:3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