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说明理由。对于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在作出不捕决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