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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表时间:2008/9/30 10:17:45 来源: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中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的情形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中传染病发生、流行的情形包括: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Ⅰ级中传染病发生、流行的情形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者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中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的情形包括:
(1)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2)因环境污染致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Ⅰ级中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的情形包括:
(1)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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