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5、因具体变更事项不同应当提交以下相应的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注)复印件(核对原件);
◇变更营业场所:
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
1、委派企业对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
2、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委派方印章)。
◇变更经营范围:
1、新增项目合同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无需提交);
2、终止项目的完税证明原件(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项目完税证明)。
◇变更资金数额:
验资报告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需提交)
◇变更经营期限:
项目合同原件(外国(地区)企业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受托管理的需提交)
注:名称变更证明是指: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如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盖的中文翻译件。
参考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下载申请表格《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