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外合资企业中方(私营)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外国公司),中方愿意以低价转让,国家对股权转让价格是否有规定?是否可以低价转让给外国公司? 是否属于外资并购?
姜先生
答:外国公司并购境内公司(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的价格问题,《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您所述情况不属于外资并购,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不受《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调整,转让价格和转让款的支付不受《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限制。所以可以低价转让。
北京梁学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