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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武宣县发生的警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发表时间:2013/4/20 14:13:3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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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近两年武宣县发生的警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2010年至2011年,武宣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犯罪先后对七名公安民警立案侦查,分别是:廖某,原武宣县公安局副局长,2010年1月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韦某,原武宣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2010年1月,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石某,原来宾市兴宾区公安局副局长,2010年4月,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黄某,原武宣县公安局思灵派出所民警,2010年7月,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甘某,原武宣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2010年7月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被立案侦查。黄某,原武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2010年10月,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被立案侦查。郭某,原金秀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曾于2007年荣获国家特级英模称号),2011年5月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被立案侦查。

  以上7人,除郭某,其余6人均已被法院宣判有罪。短短两年时间,一个基层检察院就对七名警察立案侦查,这一情况值得反思和警醒。虽然他们已经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但是他们的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地方司法公信力,更影响了警察队伍的公正廉洁执法。期待从这七位警察职务犯罪的情况分析,可以查找出公安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些犯罪共性、犯罪原因等,也为加强对公安警察职务犯罪预防提供合理有效的依据。

  二、武宣县检察院查处的警察职务犯罪特点

  (一)为钱或为情,贪赃枉法。不管是上到公安局副局长的廖某、石某,还是下到派出所内勤的黄某,都是因为顶不住金钱的诱惑或是过不了亲戚、朋友、领导的情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国是一个注重人情味的国家,从古至今,人情是我们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金钱的利诱下,在人情的驱使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就被思想腐败的警察人员丢到了一边,贪赃枉法也由此发生。

  (二)犯罪意图明确,手段简单而隐蔽。石某,作为公安局副局长,让自己的战友去收取钱财,自己负责具体办事。廖某、韦某二人为了钱财,甘愿做地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黄某、甘某、郭某等人赌上自己的前途也要为他人徇私枉法。作为人民警察,他们都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可他们仍然义无返顾的犯罪。同时,也正是由于他们都是警察,都清楚犯罪的后果,于是都能够很好的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如黄某、郭某都是利用虚假材料隐瞒犯罪事实、徇私枉法。他们所用的犯罪手段其实都很简单,却因为他们具有反侦查能力而让犯罪变得难以发现、难以侦查。

  (三)利用职权,将有限权力无限发挥。廖某作为公安局副局长,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大肆收取贿赂为黑社会“服务”;甘某、黄某则利用自己身为派出所所长、副所长的职务便利徇私枉法;黄某某作为派出所内勤,也充分自己的办案之便做出虚假材料。他们都是将自己手中的小权力变得无限大。权力充分发挥的同时,也延伸出钱权交易。

  (四)熟知法律,反侦查能力强。涉案警察都对国家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案件事实暴露后,他们思想认识不彻底,面对办案人员,都称自己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乱纪,做得不当之处,只是工作上失误而已或只是行政上调整范畴,够不上刑事犯罪,这些都让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案件时增大了难度。

  (五)中层以上干部居多,基层办案民警犯案也较为突出。在我院查处这几起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案件中,正科级干警四人,副科级干警一名,普通民警二名。公安机关的中层干部都是直接管理业务的人员,他们手中握有办案权、管理权,能够灵活方便地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基层办案民警的手中则掌握着办案权。

  ---节选《来宾市武宣县公安民警职务犯罪调查报告及预防建议》一文,作者:罗骏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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