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知名律师】男女双方谈恋爱时是甜蜜的,然而一旦男女双方因某种原因分手,恋爱时购买的房产常常引起巨大的争议,广西专业律师网律师近年代理了诸多此类案件。日前,本网站熊潇敏律师顺利办理完结一宗恋爱期间男方单独出资购买房产,房产登记为双方名字的房产分割案件引起诸多网友关注。有网友来电咨询:恋爱期间以双方名义共同出资买房,分手时如何进行分割?下面本网律师针对网友提问,并以本网熊潇敏律师代理的另一宗案件来说明。
蓝某与林某原系恋人关系,两人于2005年9月共同向广西建设开发公司购买位于南宁市仙葫大道西侧的一处商品房。双方共同出资支付了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47828元,其后林某以个人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贷款189000元,并以所购房屋做了抵押。后二人因某种原因分手,该房产成为双方争议焦点。蓝某慕名来到我所找到本网熊潇敏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熊潇敏律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3条、104条规定指出: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共有。在本案中,蓝某、林某原是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上述房屋,应当视为按份共有。林某已与蓝某分手,且林某已经与他人结婚并居住于该房,蓝某、林某已经丧失按份共有的基础。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中蓝某所占份额,鉴于该房屋已经升值至60万元,按照蓝某支出比例所占份额,林某应当补偿蓝某59894元。
后经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调解,林某补偿蓝某50000元。
由熊潇敏律师代理的以上两个案件〖青秀区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青民一初第2481号、西乡塘区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西民一初第2008号〗我们可以发现,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买房,分手时要求房屋分割依据的是双方买房时是否出资?出资份额是多少?《物权法》第103条、104条的规定为男女双方房屋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据。
依据《物权法》第103条、104条的规定,在分割房屋时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恋爱双方在购买时以书面方式约定了按份共有的份额时,分割房屋以约定为准。
第二,恋爱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份额但有明确的出资金额时,以双方各自的出资额为准。
第三,恋爱双方均出资,但是无法确定出资额时,视为双方等额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