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卢**诈骗案的几点律师意见
一、关于本案既有诈骗既遂,又有未遂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卢**诈骗既遂的金额是17500多元,未遂的30400元。根据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之规定,并结合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发下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广西认定“数额较大”的是3000元至30000元;认定“数额巨大”的是3万元至50万元的有关规定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现被告人卢**诈骗既遂的是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量刑,诈骗未遂的数额巨大,在三年至十年以下量刑,分别达到了两种不同的量刑幅度,对被告人卢**依法应按较重的规定处罚,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但鉴于被告人卢**诈骗数额巨大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卢**诈骗未遂的3万多元,超出广西认定“数额巨大”的起点并不多,因此,在考虑被告人卢**的未遂犯罪情节进行量刑时,适用从轻处罚仍在三年以上量刑显然是不当的。因此,应适用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量刑。
另,根据《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且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由法院酌定数额后由其家属筹钱向法院缴纳),有鉴于此,请法官在考虑本案的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卢**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二、关于被告人卢**家庭情况及适用缓刑的建议
在被告人卢**被抓之前,都是由其挣钱维持整个家庭的支出,加之其妻子现患严重疾病,家母上月查出患上癌症已住院,家里少了卢**这一主心骨,其家庭陷入一片混乱之中,现年关将近,家人盼其回家的愿望非常强烈,而其本人也非常后悔其犯下的罪行,在本辩护人多次会见中均表示要痛改前非,出去之后重新做人,并希望法院能给予适用缓刑。
综上,本辩护人建议法院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不以惩罚为最终目的,充分考虑本案的各种情节,对被告人卢**判处缓刑,让其尽早回归社会,回到家庭,尽其应尽义务。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 律师
20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