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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合同
发表时间:2007/10/2 21:16:38 来源:
海上运输
合同
订立
合同
双方:
(简称
甲方
)委托 交通厅海运局(简称
乙方
)计划外托运 (货物),
乙方
同意承运。根据《经济
合同
法》和 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
合同
,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
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货设备),应
甲方
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
应按
乙方
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
乙方
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
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
乙方
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
乙方
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 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
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
甲方
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
甲方
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第五条 卸船时间
甲方
保证
乙方
船舶抵达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
甲方
按超过时间向
乙方
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
甲方
与
乙方
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
装船时,
甲方
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
甲方
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
乙方
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 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
甲方
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 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运费为 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 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
甲方
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
合同
经双方签章后,
甲方
应先付给
乙方
预付运输费用 元。
乙方
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
甲方
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
合同
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交 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
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 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
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本
合同
提交 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代 表 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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