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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租赁税不同

 

发表时间:2007/10/2 16:13:46 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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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税的计税方法中,税率是固定的,而计税依据则是一个变量。进行房产税筹划要因地制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有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适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1.2%;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12%。两种计征方式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在房产税的计税方法中,税率是固定的,而计税依据则是一个变量。进行房产税筹划要因地制宜。我们可从下面例子进行分析:

1:甲公司为一内资企业,分别在A省和B省拥有一处闲置库房,原值均为2000万元,净值同是1600万元。现有乙公司拟承租甲公司在A省闲置库房,丙公司拟承租甲公司在B省闲置库房,初步商定年租金均为160万元。其中,A省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减除比例为30%B省规定的减除比例为10%

就在甲公司准备与乙、丙两个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时,其特聘财务顾问李某向管理层建议: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而与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为此,李某向公司管理层说出了有关理由,并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如果与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则对每年的租金收入,除了要缴纳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0×5.5%=8.8万元;印花税=160×1=0.16万元以外,还要缴纳12%的房产税,即160×12%=19.2(万元)。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房屋的租赁行为改为仓储业务,即由甲公司代为保管乙公司原准备承租房屋后拟存放的物品,从而将原来的租金收入转化为仓储收入。在此方案下,甲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不变(财产租赁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都是按租赁金额或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房产税可以从价计征,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30%)×1.2%=16.8(万元)。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仓储形式比租赁形式减轻房产税税负2.419.2-16.8)万元。所以,应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

(二)如果与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则对每年的租金收入,除了要缴纳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0×5.5%=8.8万元;印花税=160×1=0.16万元以外,要缴纳的房产税=160×12%=19.2(万元)。如果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是仓储保管合同。在此方案下,甲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不变(财产租赁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都是按租赁金额或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房产税从价计征时的减除比例为10%,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10%)×1.2%=21.6(万元)。两者相比较,采用仓储方式将增加房产税税负2.421.6-19.2)万元。所以应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从上面分析可知:(一)如果甲公司两处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均为20%,则采用仓储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20%)×1.2%=19.2(万元),采用租赁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160×12%=19.2(万元),此时便不存在房产税节税问题。

(二)如果企业所拥有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低于20%。则仓储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高于对外租赁,宜实行租赁形式。

(三)如果企业所拥有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高于20%。则仓储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低于对外租赁应缴纳的房产税,宜采用仓储方式。

当然,租赁与仓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租赁只要提供空库房就可以了,存放商品的安全由乙企业自行负责;而仓储则需甲公司对存放商品负责,如果发生失窃、霉烂,甲企业都得赔偿。为此,甲公司必须配有专门的仓储人员,添置有关的设备设施,从而相应增加人员工资和经费开支。如果这些开支远远不能和节税数额相比,扣除这些开支后,甲公司仍可取得较可观的收益。

我们再针对该计税要素进行分析,又可得出不同的结论。

2:上述甲公司在某地一所谓“开发区”内,投资一处房产,拟经营仓储业务,其原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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