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烟草报社
[案件经过]:
2003年6月24日,江苏海安县烟草专卖局在调查一起专营贩销假烟案件时,烟贩交待尚有部分未出售的假冒卷烟藏在其邻居丁某的家中,烟草专卖稽查人员会同公安人员立即前往取证,在丁某的卧房内查获假冒卷烟1200条,标值人民币6万元。
[评析]:
很多房主受利益驱动,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仓储条件,这种行为无疑为违法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必须予以遏制。2001年9月1日,《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专卖执法过程中对专门存储非法卷烟窝点实施检查的问题,明确了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仓储条件行为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处理]:
丁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禁止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仓储条件。”根据《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20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倒卖烟草制品提供仓储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海安县烟草专卖局据此责令丁某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计人民币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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