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与某外资跨国物流公司间的大蒜仓储保管纠纷一案,日前经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外资企业支付原告济宁市某农产品公司人民币19万元。
2003年10月,山东济宁某农产品公司因其在日本某物流公司仓储保管的187.5吨大蒜头发芽,而将设在青岛开发区的该外资企业诉至黄岛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保管不当而导致的损失45.7万余元。而被告则认为其按照保管合同履行了保管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办案法官了解,该案主要是因双方当事人未签订详细完备的仓储合同(仅有简要的“备忘录”)及大蒜自身的特殊性(数量庞大且易腐烂变质)而使案件的审理存在很大的难度。为此,办案法官认真研究了大蒜仓储保管方面的相关知识,现场勘验了涉案大蒜的储藏库,并通过咨询物流仓储方面的专家,全面收集掌握了涉案相关信息,初步确认了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原告方没有尽到说明大蒜保管具体条件(如仓储温度、湿度等)的告知义务;而被告方作为专业仓储物流企业,没有及时了解仓储物品的特性,对导致的损失也负有一定责任。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决定进行调解,以避免涉案双方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为慎重处理此案,该法院审委会经研究决定,委托山东省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先后对大蒜发芽的原因、发芽后的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为法官办案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在此基础上,办案法官本着“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释明权,就该案涉及到的法律方面和仓储技术管理方面的问题分别向原、被告耐心讲解,并且指出了双方各自存在的过错。在调解过程中,该外资企业集团高层代表曾3次来青处理这起案件,该法院负责人每次都耐心细致地对其讲法说理。经反复努力做工作,原本针锋相对的涉案双方企业终于在今年3月22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于日前全面履行了协议。
该案的圆满解决,为法院妥善解决涉及有毒、有害、易变质的物品仓储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成功范例,同时也给物流企业带来警示。正如该外资企业董事长在致青岛市委政法委和黄岛区人民法院的感谢信中所说:“我们会吸取此案中的深刻教训,今后在中国、在青岛更加依法、顺利地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