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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检、法——司法领域的一块飞地
发表时间:2008/12/7 20:20:14 来源:
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公安局这些名字听起来并不生疏,也不会感到奇怪。没有人想一想中国有很多行业,为什么仅仅在铁路建立了这么一个司法领地,而这块司法领地的存在,至今在体制上,在管理上,在人员的身份地位上,还留有许多鲜为人知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前身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于同年十一月1日正式办公。1953年5月,在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导下,首先在天津、哈尔滨和上海建立了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署,当时建立的铁路法院、铁路检察署的检察长都是由省法院副院长,省检察暑副检察长兼任,而法官,检察官则是向当地的铁路局抽调。
当时组建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目的,主要是针对铁路运输行业流动性大,如果没有这些专门机构,容易造成管辖不明和在调查、取证方面造成拖延。同时,建国初期,我国基本是照搬了前苏联的一套政治制度,当时的苏联分别设有水上、航空和铁路三套司法系统,因为我国当时的航空运输很不发达,所以没有将建航空司法体制引进过来。
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规定了在全国组建二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这两级司法机关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的铁路、水上运输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领导。
在公安也设立相应的机构,即铁路水上运输公安局和公安分局,到1956年初,全国铁路司法系统已基本建成。但是当时的铁路司法系统只存在了相当短的时间,到了1957年,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撤销这一系统,到9月底,铁路司法系统便被废除。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80年。
1980年4月,中央政法委成立了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筹备组,到1982年,又从上至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以前不同的是,这次在全路设立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各铁路局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检察分院,并在铁路分局一级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1981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陈坦为全国铁路运输人民法院院长,任命蔺子安为全国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两个单位都在铁道部设立办公机构办公。这在当时的理论界就有分歧,有人提出来司法应该是一个统一的体系,在铁路建立这样一套司法系统很不严肃,这实际上形成了一个由铁路办司法的局面。但是由于当时全国治安形势严峻,又正进行着“严打”,铁路作为治安状况的一个重灾区,也的确需要重点整治,这样,反对意见没有占上风,铁路运输司法体系就这样建立了。这样的建制,再加上相应存在的铁路公安系统,这样在全国实际上形成了相对独立的铁路司法体系,除全国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由国务院直接拨款外,其余各级铁路的法、检及公安的经费全都由各级铁路局负责,人事上也由他们管理,在业务上,各级铁路的法、检机关除了要受由所在地的省法院、省检察院领导外,还要接受全国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领导。这样,形成了对下属各级铁路公、检、法机关的三重领导体制。
一般来说,对一个部门最有力的控制是对其人权和财权的控制,因此,有这两大控制权的部门往往就是真正意义上的领导,从这个意义上说铁路公、检、法实际上的领导机关就成了铁道部。人事也是由同级铁路局的组织部门管理,铁路公、检、法实际上成了铁路企业的一个下属部门,而铁路局里的许多人,包括领导都把铁路司法部门看成是自己属下的一个企业。而这种企业办司法的现象成为我国司法体系中极不协调的一道风景线。1999年,政府提出政企分开,精减机构,人员分流的改革措施,广州铁路局下属的一家企业借此东风,竟然招开董事会并且形成了一个决议:决定撤销铁路公、检、法,会后还下发了文件,作为其实施机构精减的一个成就。2000年,广州一家铁路与外商合资经营的公司,其公司老总在其名片上赫然印着:下属企业:XX铁路运输公安局,XX铁路运输法院,XX铁路运输检察院。
问题是:这种体制下的司法系统,在审理涉及铁路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民事、经济纠纷时,能保证起码的公正和公平吗?记者曾和广西一铁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谈到“司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话题,他的理解仅仅是司法如何为铁路部门服务,讲起铁路法院和检察院哪个更受领导青睐,他有些自怨自艾:“相比法院,我们能做的事太少了,而且检察院自侦部门的工作反而让领导不快。看看人家法院,能为铁路局办多少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铁路做一点倾斜,这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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