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1993年去美国,后在美国结婚,1999年时经美国法院判决离婚,她去年开始回上海发展。我想了解的是,对她以前的这段婚姻情况,在国内需通过办些什么手续得到承认。因为作为她的父母,我们很希望她能在上海遇到一个合适的人,重新建立起一个温暖的家庭,这样她在上海生活的日子也会更多一点,全家有更多的时间可以团聚在一起。希望能得到这方面的指点帮助。
答:你来信问到的情况,可以通过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方式取得法律上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1)如果你女儿仍是中国公民,那么法院不会因为她是在国外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因而拒绝受理她的申请。但是,如果美国法院是在她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那么她在申请时还需同时向法院提交美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
(2)如果你的女儿是美国国籍,如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法院会受理她的申请;如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法院不予受理,她可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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