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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加 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 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同时: 一、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 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 二、根据公约第八条第二款声明,只在文书须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 民时,才能采用该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送达。 三、反对采用公约第十条所规定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送达。 四、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声明,在符合该款规定的各项条件的 情况下,即使未收到任何送达或交付的证明书,法官仍可不顾该条第 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五、根据第十六条第三款声明,被告要求免除丧失上诉权效果的申 请只能在自判决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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