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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资产证明书

发表时间:2008-09-14 15:28:09 来源: 作者:


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叶佩英、陈爱莲、罗天蝉等委员提出了一项引人瞩目的提案:要求国家加强对涉外婚姻的审核,建议规定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结婚时,应当出具“纳税证明书”或“资产证明书”证实其有正常生活收入,同时还应当向登记机关递交保证书,保证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时,该外国人应当负担中国公民的归国往返交通费、正式离婚判决下达前的生活费。   

    有评论指出,这一提案绝对不是信口开河,而是我们的委员们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之后联系实际提出来的。在现实生活中肯定有若干中国女性在涉外婚姻中被骗的经历,才导致委员们决定利用国家的力量来维护国人的利益。

  联系到在《婚姻法》的讨论中,有人将婚姻看作是纯粹的契约关系,强调国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委员们的这个提案可以说是“石破天惊”。

  我无意对政协委员的提案投赞成票,正如许多人所说的,这个提案缺乏可操作性。如果外国立法部门对中国来一个对等的规定,是不是外国女子嫁给中国男子,中国男人也必须带上资产证明领取结婚证。如果那样,没有资产证明是不是就不能结婚?穷人是不是就不能与外国人结婚?结婚是最具有私密性的社会行为,它不能由政府或其他机关提供担保,不能在感情方面自己说了算,在经济上却由别人来替你判断。

  可以说,提出这个提案的委员肯定是受到了市场经济中契约观念的启发,认为法律可以对经济交往中当事人的资信状况作出规定,防止当事人上当受骗,《婚姻法》中为什么不可以规定当事人特别是男人的资产证明?这实际上是市场崇拜的另一种表现。如果说在经济交往中,国家规定当事人的资信状况是为了保证经济活动的安全性,那么在婚姻关系中加入国家对资信状况的要求则纯属不伦不类。婚姻不是卖肉,不是经济合同,不能待价而沽。政府不能作出干预,包括在资信方面。


(编辑:贾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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