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8-09-14 15:24:07 来源: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要求与越南籍配偶离婚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2年9月25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法民(82)第103号函收悉。归国华侨要求与越南籍配偶离婚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这类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作涉外案件立案并按照我院(80)法民字第6号批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