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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领事认证

发表时间:2008-09-14 15:22:54 来源: 作者:


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或法律授权机构通过确认公文书上最终签署人身份及其签字和印章属实来证明文书可靠性的活动。


  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公文书 是指除以个人身份、能力签署的文书外的官方文书,包括涉外公证文书、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等。

   ■可靠性 按国际惯例,外交、领事机关办理领事认证通常只确认公证机关公证员或有关机关负责人的签字和印章属实,证明公文书可靠,但对文书内容不负责任。文书内容是否真实,由出文机构负责,是否符合文书使用国法律,则由接受机关负责审查。

  法律依据 1、《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6款、第13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3、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

  中国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内地文书送往香港、澳门使用)

  一、内地出具、送往外国使用

  (一)领事认证机构

    1、外交部领事司

    2、外交部授权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办理领事认证程序

    1、 如公文书(包括公证书及商业单据等)出证地在外国驻华领馆领区认证管辖内,请直接向该省、市、自治区经外交部授权办理领事认证的外办申办认证后,办理该领馆认证。

    2、如文书出证地不在外国驻华领馆辖区认证管辖内,按文书使用分类办理认证程序如下:

    1)个人涉外公证书

    目前,由于外交部领事司客观办公条件所限,暂无能力直接受理因私涉外公证书的认证,请通过代办机构申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并通过外交部领事司统一申办外国驻华使馆认证。  

    2)单位涉外公证书、商业单据及证明文书

    请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申办认证或通过代办机构申办。

    3)在华外国公民的公证文书或各类证书,可通过本国驻华使馆照会或凭本人护照直接向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申办。   

  二、内地出具、送往香港、澳门使用

   (一)送往香港使用的公文书

    1、个人因私公证书,请通过代办机构申办外交部领事司确认手续。

    2、单位公证书及商业票据,请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申办确认或通过代办机构申办。

   (二)送往澳门使用的公文书不需办理确认,可直接使用。

  三、香港出具、送往外国使用

   (一)香港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及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

   (二)香港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非成员国使用的文书,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港无领事机构,由外交部驻港公署办理认证后,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四、澳门出具、送往外国使用

   (一)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无需办理认证。

   (二)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非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澳门行政法务司确认或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的该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机构的,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外国文书送往香港、澳门使用)

    1、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与中国无外交关系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3、《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如香港、澳门要求认证的,可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办认证。

    4、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收费标准,请向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咨询。

 

  各国驻华领馆领区认证管辖一览表

  亚洲

  柬埔寨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四川、贵州

  朝鲜  驻沈阳总领馆领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印度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印度尼西亚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伊朗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以色列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韩国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青岛总领馆领区:山东

      驻沈阳总领馆领区:辽宁、黑龙江(受理吉林省居民有关认证申请)

  老挝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广东、广西

  马来西亚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福建、海南、江西、湖南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重庆

  蒙古  驻呼和浩特总领馆领区:内蒙古自治区

  缅甸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

  菲律宾 驻厦门总领馆领区:福建、江西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

  新加坡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驻厦门总领馆领区:福建、广东、海南

  泰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贵州、四川、湖南、重庆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越南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

  欧洲

  奥地利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比利时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捷克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丹麦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芬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法国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武汉总领馆领区:湖北、湖南、江西

  德国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爱尔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意大利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荷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挪威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波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海南

  罗马尼亚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俄罗斯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沈阳总领馆领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西班牙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瑞典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瑞士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土耳其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乌克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英国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重庆总领馆领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塞尔维亚和黑山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非洲

  埃及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南非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

  美洲

  阿根廷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巴西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智利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古巴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墨西哥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南、福建、江西

  秘鲁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乌拉圭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美国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沈阳总领馆领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驻成都总领馆领区:云南、贵州、四川、西藏、重庆

  大洋洲

  澳大利亚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湖南

  新西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外交部授权办理领事认证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目前,经外交部授权办理领事认证的省、市、自治区如下: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上海、重庆。

  联系方法       

  省市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上海市

 


    上海市铜仁路258号九安广场333认证室

 


 200040

 


 021-62470833

 


 62552761

 


 
江苏省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13号

 


 210003

 


 025-83435921

 


 83429947

 


 
吉林省

 


    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26号

 


 130041

 


 0431-8906706

 


 8906745

 


 
安徽省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8号

 


 230022

 


 0551-2822870

 


 2812892

 


 
福建省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97号

 


 350003

 


 0591-7810788

 


 7838267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奋斗路294号

 


 150001

 


 0451-3634120

 


 3635336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号

 


 010055

 


 0471-6944631

 


 6968313

 


 
辽宁省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

 


 110032

 


 024-86892235

 


 86893864

 


 
江西省

 


    江西省南昌市苏圃路157号

 


 330006

 


 0791-6225510

 


 6224679

 


 
山东省

 


    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

 


 250011

 


 0531-6061790

 


 6039065

 


 
浙江省

 


    浙江省杭州市石函路1号

 


 310007

 


 0571-87054938

 


 85156432

 


 
湖南省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1号

 


 410011

 


 0731-2217163

 


 4442579

 


 
广东省

 


    广东省广州市沙面大街

 


 510130

 


 020-81218888

 


 81218569

 


 
湖北省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3号

 


 430071

 


 027-87811321

 


 87811262

 


 
重庆市

 


    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33号

 


 400015

 


 023-63850169

 


 63852544

 


 
四川省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100号

 


 610021

 


 028-84356797

 


 84366789

 


 
贵州省

 


    贵州省贵阳市宅吉路1号

 


 550004

 


 0851-6829369

 


 6825107

 


 
云南省

 


    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230号

 


 650032

 


 0871-5312549

 


 5311987

 


 
海南省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府大楼三楼

 


 570204

 


 0898-65343202

 


 65342361

 


 
广西自治区

 


    广西南宁市民主路14号

 


 530023

 


 0771-5623637

 


 5629270

 


 

 

 

 

 

  代办机构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及下属市级以上外办

 

    2)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8号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6559.3748或6559.3747

 

      3)茂发国际旅行社认证部

 

      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420室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6588.9918、6588.9916(传真)

 

    4)北京长虹桥对外经济合作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13号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6526.5271

 

 

 

  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

 

  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708室

 

  邮政编码:100020

 

  受理申请时间:上午9:00至11:30(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10-6588.9760/61/62/63

 

 

 

  认证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

 

   (1)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费:民事证书50元,商业证书100元 ,加急费:50元

 

   (2)代办外国驻华使馆认证服务费:60元 ,加急服务费:30元

 

   (3)外国驻华使馆认证收费:因各使馆收费标准不断调整,请申办当事人向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查询。

 

 

 

本新闻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方网站

 

http://www.fmprc.gov.cn/chn/lsfw/lsrzjzwslggz/t97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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