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8-09-14 15:24:16 来源: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蒙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1965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5)豫法字第11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我国公民郭国选与蒙籍配偶苏和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应按照1964年3月19日内务部“关于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批复”,征询女方意见后再行处理。至于征询意见的办法,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可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信我国驻蒙使馆,请他们协助征询女方意见。给驻蒙使馆的信,应抄送外交部,并由外交部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