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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常见问题问答

发表时间:2008-10-1 14:15:00 来源: 作者:


1、什么是涉外婚姻?
这里所说的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之间的婚姻。

2、我国留学生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一、出国自费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及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期间婚姻登记状况证明;公费留学生可持有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结婚证明;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 二、当事人双方均出国留学生要求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有档案可证明,可以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无档案可资证明则须先取得国内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崐出具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证明(从工作单位出国留学的,也可以由工作单位出具)。如驻在国不承认我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也可以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双方要求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3、如何为我国自费留学生出具未婚证明?
1989年5月12日外交部向各驻外使领馆下发了《关于如何为我自费留学生出具未婚证明事》(领四函 [1989]98 号)的通知,其中规定:“一、居住在能够查核外侨婚姻状况并能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国家的自费留学生,可直接向居住国有关当局申办未婚证明。如该国主管当局出具的未婚证明需带回国内使用,则需按规定办妥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的认证然后由我驻外使、领馆对该认证进行认证;二、居住在不能查核外侨婚姻状况或虽能查核但有关当局不为外侨出证的国家的自费留学生,可按如下办法向我使领馆申办未婚证明: (一)申办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同时当事人须提供本人护照、居留证及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当事人应提交未婚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包括下述内容: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护照号码、出国前的工作单位及住址;2、在国外的居住日期(居住日期应与同办出具的未婚证明的日期相衔接)、就读院校名称、详细地址及证明人;3、在国外居留期间,从没有在任何地方同任何人登崐记结婚(或离婚后未同任何人结婚),如隐瞒事实,将由崐本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申办人应在领事官员面前在上述保证书上签名。使领馆将此保证书及申请表格等证明材料永久存档,以备今后发生问题时可为我司法部门提供证据。 (三)我使领馆审核后,为其出具未婚证明。三、对已经回国的自费留学生要求补办未婚证明者,可由申办人在国内按第二条要求写好保证书并经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寄给国个的亲友,委托他们到我使领馆代办。据此,使领馆可为他们出具在该国留学期间未结婚证明。上述办法只适用于自费留学生。

4、在涉外婚姻登记中应如何出具无配偶的证明?
民政部、外交部在1981年9月5日《关于涉外婚姻登记中有关无配偶证明的问题的复函》(民[1981]民78号)中指出:“外国人(旅游者除外),外籍华人以及华侨临时来华,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者,应持本国(或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该国外交部认证和我使、领认证。外国人外籍华人也可持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无上述证件,只是持本人在居住国的驻华使、领馆的宣誓(声明)书,我们不予受理。

5、我国驻外使馆能否办理结婚证明?
双方均为出国留学生要求在中国驻外使馆登记结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有档案可证明,可以办理,无档案可证明则须先取得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出生年月与婚姻状况证明。如驻在国当局不承认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的,则可劝说留学生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6、中国人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结婚的,如何进行结婚登记?
1959年3月3日内务部在《关于中国人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结婚审查手续函》中指出:“一、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不论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专家、留学生等,只要在中国要求同中国人结婚,即应遵守我国婚姻法,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为了便于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令临时来华的外国当事人提交由其国家有关机关为他出具的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文件,并按通常手续办理公证及认证(同我国互免公证认证的国家除外);或者由外国当事人申请其驻在我国的使馆出具证明他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函件,这种证明函件,不必办理公证认证,否则,不能给予登记。 办理公证认证的手续,一般是由外国当事人向其本国公证机关或有关机关申请领取证明其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文件、并必须经其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在该国使馆认证盖章。”

7、与外国人结婚如何办理手续?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登记结婚的几项规定》。按照这个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侨)在中国境内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有下列证件:中国公民: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 ( 未婚、离婚、丧偶;下同) ;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外国人: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双方的照片。对上述证件齐全的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中国公民不属该规定中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准予结婚,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8、同华侨、港澳同胞结婚如何办理手续?
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专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自愿在国内或内地结婚的,双方应到国内或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国内或内地公民须提供的证件为: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的证件为:1、我驻该国的使、领馆颁布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3、若华侨是来自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 ,则华侨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对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由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后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由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无配偶保证,以及由本人出具无配偶书面声明。对属此种情况的华侨与国内公民的结婚,县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方能予以结婚登记。 港澳同胞的证件为: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若申请人为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则可不需上述2 、3两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需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崐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 (或原住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崐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当事人若是离过婚的,还需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9、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应如何处理?
对涉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母生活的意见。

10、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在哪里办理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证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的手续, 也是完全可以的。

11、哪些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1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结婚须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 华侨, 台港澳同胞登记结婚,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 规定:(1)男女双方完全自由, 且符合一夫一妻制;(2)男方满22周岁, 女方满20周岁;(3)男女双方不得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男女双方均不得患有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当一方为外国人时, 在不违背中国婚姻法原则的前提下, 可应当考虑其本国法律。

13、配偶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办理离婚手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可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14、配偶一方为华侨、台港澳同胞,在中国境内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我国内地公民同华侨, 台港澳同胞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手续的, 根据《华侨同国内公民,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并妥善处理并自愿离婚的, 可共同到内地公民一方原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一方要求离婚, 另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调解, 或者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5、原配偶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如何办理复婚手续?
中国公民同原配偶为外国人的一方已经法院判决离婚后, 双方重新和好并要求复婚的, 其登记手续和结婚登记手续相同。

16、原配偶一方为华侨,台港澳同胞在内地如何办理复婚手续?
中国内地公民同原配偶为华侨, 台港澳同胞一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 双方自己恢复婚姻关系的, 其登记手续和结婚登记手续相同, 但必须持有双方离婚证未再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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