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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发表时间:2007-10-09 10:57:09 来源: 作者:
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登记离婚的,完全适用中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仅在具体程序上有某些特殊规定:
一、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机关为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
二、内地居民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港澳居民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五、共同申请
双方持上述材料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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