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题述事项,最高院有三个案例可供参考:
一、美国ESO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四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时间:2003年8月12日)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提起的民事诉讼已获得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又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的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二、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时间:2005年11月9日)
裁判摘要: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三、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时间:2005年4月29日)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经依法审判民事案件,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后,该案的被告又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虽然不属重复起诉,但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仍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