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范围
1、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解调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民事案件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组织的,为6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2、行政案件 公民申请的,期限为1年;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期限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上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