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海事诉讼,应当依法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三种。
一、案件受理费(败诉方承担)
1、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具体比例是:
(1)1千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
(2)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交纳。
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2、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件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50元;
(4)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30-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
二、申请费
1、申请执行费(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1)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2)1万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1%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费(败诉方负担)
(1)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在1千元以下的,每件交纳30元;
(2)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3)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 5%交纳。
三、其他诉讼费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实际支出的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法院决定日期开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法院根据情况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3、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所支出的差旅费。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
4、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所支出的差旅费。
(由法院决定当事人负担)
5、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案件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以及法院或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案件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被执行人负担)
6、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实际支出的费用。
(败诉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