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再审、申诉,应当提交下列立案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经过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还应当提交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4、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法院不予审查。
5、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
二、民事、行政申请再审的有关证据
1、民事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可能推翻原裁判的新的证据。
2、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3、证明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4、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5、证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
(1)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证据;
(2)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证据;
(3)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证据;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证据。
6、证明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互相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民事再审申请的证据。
7、证明民事调解或者行政赔偿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证据:
8、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9、证明法院对于行政案件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证据材料。
10、可能推翻原行政裁判的新的证据。
三、刑事申诉的有关证据
1、在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证据。
2、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3、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证据。
4、证明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或者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证据。
5、证明量刑明显不当的证据。
6、证明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
7、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