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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风险指示

发表时间:2008-06-03 08:35:3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了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特告知当事人如下事项。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的风险

  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原告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风险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审理。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的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果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四、授权不明的风险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上诉等事项,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注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对于诉讼费用,原告应当自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第二日起7日内交纳,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在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交纳。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的,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而不按规定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将不会审理。

  六、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七)有关提供证据的风险。

  1、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明材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被告逾期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将被认定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依据。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八)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风险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并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九)有关执行的风险

  公民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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