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官司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经济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公民包括其特殊形式,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还包括其特殊形式,即法人型联营的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其他组织则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即非法人团体。 当事人在民事、经济官司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提供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辨论的权利; ( 五)申请调解的权利; (六)双方自行和解的权利; (七)提起上诉的权利; (八)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九)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十)要求重新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十一)认为法庭笔录确有错误时申请补正的权利; (十二)不服发生法律效力的 裁判、调解协议时提出申诉的权利。属于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有:原告有提出、 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 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法律赋予的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又应当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三)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