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期限
1、刑事案件
(1)普通程序的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自诉案件、二审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2)普通程序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审自诉案件: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简易程序案件:20日。
2、民事案件
(1)普通程序一审民事案件: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2)对判决不服的二审案件: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对裁定不服的二审案件:30日。
(4)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
(5)特殊程序案件: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6)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5日。
3、行政案件
(1)一审行政案件: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省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二审行政案件: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省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4、再审案件
(1)刑事再审案件:3个月;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民事、行政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的,执行一审案件审理期限规定;适用二审程序的,执行二审案件审理期限规定。
二、执行期限
1、本院案件:诉讼案件为立案之日起6个月;非诉执行案件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逐级报省高级法院备案。
2、委托执行案件:收到委托函件后30日。
3、没收财产刑:即时执行。
4、罚金刑: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至迟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