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2、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3、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法庭内 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4、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5、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必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6、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7、旁听人员在开庭时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8、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9、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10、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1、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