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之为用,以行!法学作为一门专业学问应当是以理论科学和实践科学的相结合的形象出现的,而民事诉讼则正是建立两者之上的一门学问,它不仅注重坚强的理论支撑,更把在诉讼实践中的策略和技巧作为一块理性的敲门砖——寻找着阻隔之墙的最薄弱点,寻找唯一的真理。 民诉实务是一门与基础理论课程截然不同的课程,相对于后者,它更强调程序性和操作性。程序性的要求是因为该实践行为本身就处在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制下,不可能脱离其程序性的本质随性而为,这就要求诉讼行为必须始终在法定程序下做出才有可能达到该行为想要达到的目的;而所谓的操作性则包括实务行为的可行度和行为力,只有充分的可行度和行为力保证,才能使实务行为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的游刃有余,并向着最终目标迈进!
民事诉讼实务有其自身的特点,如诉讼权利义务在实务过程中处于显性和对抗状态,诉讼双方的对立和平等,以及法官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等等,这些都使得民诉实务的策略和技巧更具有突出性,对诉讼结果有着重大的影响。这也是律师作为诉讼事务的主要行为人,不仅需要基本理论知识更需要充分的实践经验的原因,因为经验的累积能使行为人更加自如的应用正确的策略和技巧,从而使诉讼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进行!
但是民诉实务的策略和技巧并不是一体的,也就是说两者是从不同的层面上来讲的。策略如同战争的战法和布阵,主要从整体上把握诉讼的方向,订立诉讼的切入角度,从个案整体上特点上寻找薄弱点和突破口。
但是既然形成了诉讼,原告一般来说是会有一些道理的,即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于是作为被告,首先要虚心检查自己一方的过错。大量的案例案件经验告诉我们,形成民事争议的时候,过错往往是混合的,一方绝对过错的,只是一小部分。我们能够做的,是实事求是地看到自己一方存在的问题,力争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想要实现这个目的一般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深入考察事实,找到对事实认识上存在差异,指出实际上的客观情况,这在诉讼策略上是简单的“事实否定”,即指出对方论据的不合实际,以正确的事实否定之,确立己方在诉讼中的优势地位。二。对争议事实从法律意义上入手,予以辨析。虽然双方认定的是同一个事实,但对这个事实的法律意义有不同的理解,当然是有正确的理解也会有错误的理解,我们的目的是发现对方在法律意义理解上的错误,从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前一点我们可以认为是直接否定,而这种方式就应该是间接否定的方式了。还有,双方在用法律规范衡量客观事实,对行为的法律效力、应该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出的判断会有差别。我们的任务是正确地运用法律,正确地适用法律,找到对方在法律意义、法律运用上的错误。三。从程序上入手,寻找切入点。因为法律对实体权利的保护设置了一些限制,即存在时效方面的规定,存在主体身份方面的规定,存在管辖方面的规定等。因此我们也可以从法律的特定限制,查看对方在此方面的漏洞。如果程序上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实体权利一样不能得到保护。
代理诉讼,大量的工作在开庭之前。一切工作的基础是调查,是掌握证据,搞清客观事实和法律认定。很多时候是,从情理上说,事实是存在的,但不是能够成为以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在掌握了充分的事实证据以后,要考察这些证据是否会在法庭质证时有什么漏洞,是否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否得到审判员的认可。
只有如此才能在诉讼实践中有一定的信心和把握,不使己方处在被动应付和惊慌失措的状态!
那诉讼技巧又是从哪方面来说的呢,从实务课程中我了解到诉讼技巧相对于诉讼策略来讲,更注重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诉讼的细小层面。这里有个争点,诉讼技巧究竟是不是只是程序上的一般把握呢?是有的律师所说的钻法律的空子?还是有其更深刻的意义?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单从诉讼技巧的实际效用来看技巧运用的层面,因为技巧性的东西虽然会有一定的目的性,但目的性不是功利性,它是既指在程序层面上对法律的熟练掌握也指对法律的技术性应用,从而为诉讼创造有利条件!
我们在诉讼中,无论作为哪一方都会有法律上的限制,而且还有来自法院的不确定因素(如:法院送达文书的时间误差,早晚;法院开庭的时间;以及审判员、陪审员等的性格特点等等),因此运用一定的诉讼技巧来对这些“不利因素”进行削弱,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应有的能力。因为当事人一般对法律知之甚少,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给予一定意义上的“救济”。
技巧在诉讼中的应用是相当广泛的,特别是在各个诉讼阶段,大概可以分这么几个方面来讲:
一.运用专业人士对法律的认知和实务经验制定诉讼的步骤、进程,这对当事人在诉讼的阶段和时间把握会有很大的帮助,也会使诉讼进程有序、顺畅的多!
二.对具体的起诉、答辩、证据出具等实务进行细致的研究,从诉讼请求的选择、提出的事实理由的简易程度、答辩的角度、证据的全面收集和选择性出具等方面深入考虑,争取诉讼中的有利地位。
三.对案件对方当事人的了解和资料收集。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虽然诉讼并不是战争,但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这样的细小工作也是很必要的,这可以帮助我们对案件有更好的把握(这似乎有点策略的颜色,但是对一个有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来讲,这种了解都是为了更好的把握诉讼方向和进程,因此归入诉讼技巧也不因为过)。
四.庭审阶段的技巧,庭审在许多人的眼中已不再是诉讼的最紧要阶段,因为他们觉得绝大部分的工作在庭审前已经完成了,庭审中要做的只是把准备的说出来!其实不是这样的,庭审是一个“说”的过程,尤其在我国现在的庭审形式下,说也是有限制的,因此把握如何“说”、说什么、什么时候说是庭审中最重要的技巧性问题!这就是说,不是准备什么就说什么,而是根据对方和法官的态度适时调整说的角度和内容,这也是笔者认为所有技巧中最难掌握的一项,需要在实践不断积累和摸索。所以那种认为庭审技巧弱化的想法是错误的,也是不科学。
五.其它一些细小方面,如与当事人的适时交流沟通、把握案件走向、节约诉讼费用等,这都学要有一定的技巧作支撑。
以上讨论的诉讼策略和技巧是笔者在民诉实务课程中的一点具体收获,还期待在以后的诉讼实务中予以应用和论证,我相信这也是法律专业者应做一项重要工作——不断总结、不断钻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