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江迅和余华同为歙县徽城镇人,江迅经营铁制品加工制作多年。2010年11月,江迅妻子吴红和余华妻子达成安装雨棚口头协议,商定雨棚安装好后支付价款,价格按面积不高于90元/平方米计。同年11月30日上午,江迅夫妇带着电焊机等工具,到余家安装制作好的铁制雨棚。因没带梯子,江迅就拿余家屋内的木梯使用,妻子吴红负责帮忙扶梯并当助手。雨棚安装完毕后,江迅在下木梯时不慎摔倒,后脑着地,当即昏迷。经鉴定,江迅的颅脑损伤为伤残一级(属于植物状态),护理级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因此造成各种损失共计957630.42元。去年8月,吴红代理丈夫把余华夫妇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原告江迅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属违法经营。庭审中,吴红认为丈夫受雇于“东家”余华安装雨棚,所造成人身损害,应当由余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余华夫妇则根本没料到,安装一个一两千元的雨棚会带来如此大的灾祸,坚持认为自己与江家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不应有任何责任,拒绝赔偿。
歙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江迅按照被告余华的定制要求,为其制作安装铁制雨棚,工作时间自行安排,不受被告监督和制约;安装完毕后,被告根据工作成果结算原告报酬,因此原被告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原告以雇佣关系主张被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与法不符,依法不予支持。在承揽过程中,原告造成自身损害后果,主要责任依法应由承揽人即原告自己承担。但本案原告开设铁制品加工制作业务,未经工商登记,未取得从业资质,故被告选任原告担当承揽业务,存在过失。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亦应分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以及社会效果,认定被告余华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9.58万元,其他损失则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