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确立了旅游者是普通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规定》着重强调旅游欺诈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规定,但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的并不是旅游者所付出的全部旅游费用,而是其遭受的损失,因此具体赔偿范围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才更具有可操作性。《规定》对于学界多有争议的旅游合同违约赔偿中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给予回答,对于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以支持,如果变换案由为侵权之诉,精神损害赔偿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给予支持,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三
在旅游法律制度体系建立过程中,旅游执法和管理也应进一步加强。例如,旅游项目规划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在开发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力争在未来立法中把环境影响评估作为必须具备的前置行政审查程序,具有一票否决权,把生态环境破坏程度降到最低。旅游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司法机关依法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建设景区的违法案件严加惩处,使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法制化。同时在相关行政处罚立法中,通过行政法规、行政程序的不断完善,进一步保障旅游规划的科学性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
在旅游管理工作中,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对各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检查。努力加强旅游服务水平的监管和旅游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旅游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授权范围内,公平维护各方权益,提高旅游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把旅游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